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除了要依照法定為員工購買“五險一金”外,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企業在人力資源方面面臨的風險,企業主需要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來轉移企業用工風險,選擇何種商業保險既能保證員工利益,又能有效保護企業主利益呢?
目前針對于企業員工的保險總體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一種是雇主責任保險,兩個保險險種的保險范圍均是針對于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傷亡,但是在保險責任的劃分上,卻存在著不同。
先分別看一下兩個險種的保險責任: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為:
1、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2、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同一被保險人的身故及傷殘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該被保險人在該項保險下的保險金額為限。
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為: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被診斷、鑒定為職業;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被保險職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被保險人處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對上述兩個保險險種的保險責任進行比較不難看出:
1、在雇主主責任險中被保險人是雇主,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單位的雇員(職工)。
2、雇主主責任險的標的是雇主依法對雇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標的則是被保險人(雇員)的身體或生命。
3、在雇主責任險中,保險人的賠償是代替被保險人(雇主)履行了應盡的賠償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根據條款對被保險人進行給付,但這種給付并不能免除或減少投保的單位或雇主對被保險人應盡的賠償責任。從法律上講,得到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給付的職工仍可根據法律或雇傭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賠償的權利。
4、雇主責任險在增加了擴展24小時意外險后,其便涵蓋了團體意外險的保障范圍。
根據上述的比較,很容易看出兩類保險的區別,所以作為企業主應該根據企業對保險的實際需求做出適宜的選擇。